一、无证网约车处罚标准 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所以无证网约车的处罚标准如下: (一)网约车没有营运证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一般会按照职责责令…